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2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事業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
第3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
鑀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
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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