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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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即 釋常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
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0,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