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32號原告 江至檉 被告 高振明 上一人輔佐人 高鈺涵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潘怡華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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