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禹澤(原名黃旻俊)具保人陳宜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20157、20788、22071、2273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禹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
8年9月11日經本院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號4樓,嗣於108年9月12日由具保人陳宜萱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而被告及具保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被告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等情,則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
9年4月9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20853號暨附件(本院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王鐵雄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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