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333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332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