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乙○
號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000元,應徵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