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6,010元,應徵裁判費123,5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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