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靜
林壹錫 林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倖華、林│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40161│壹錫、林靜│9月28日起│1月27日止│八三│││元│慧├──────┼──────┼───────┤││││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倖華、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161│壹錫、林靜│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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