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告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101,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