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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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13號反訴原告乙○○
甲○○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高雄市政府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