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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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建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叁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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