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苗小字第109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本金金額│還款金額│逾期利息起算│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日止)││止)│├──┼──────┼──────┼─────┼────┼──────┼───┼──────┤│1│87年8月24日│87年12月23日│29,424│29,424│92年7月1日│8.1│93年7月2日│├──┼──────┼──────┼─────┼────┼──────┼───┼──────┤│2│88年2月11日│88年6月7日│58,400│29,200│92年7月1日│8.1│94年1月2日│├──┼──────┼──────┼─────┼────┼──────┼───┼──────┤│3│88年2月11日│88年6月7日│58,400│29,200│92年7月1日│8.1│94年7月2日│├──┴──────┴──────┴─────┴────┴──────┴───┴──────┤│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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