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港好如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給付工資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二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36,000元及295,
800元(算至上訴人滿60歲時,共計17月又12日,計算式:17,000×17+17,000÷30×12,元以下四捨五入),惟二者重疊部分,應予扣除,計算結果為29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