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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