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陳怜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壢市公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04,000元(即土地遭占用之面積6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原告僅繳納1,880元,尚不足16,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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