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曜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曜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曜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9月,於民國98年1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曜華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7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以97年度簡字第35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嗣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4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707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78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8年
1月9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767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2年7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8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5月5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