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唐季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岳霖┌──────────────────────────────────────────────────┐│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至89ND-00000000││73│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