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貞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秀貞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凱撤春天社區」更正為「凱撒春天社區」,第7行之「案經 游朝棟 訴由」更正為「案經凱撒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志強 訴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秀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已知悔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品性、智識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損害、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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