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宗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41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承任職於威承工程行,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職證明書、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恆產,目前租屋居住於高雄縣,並主張每月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9,829元(以內政部所公布之9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標準)外,尚須與兄弟三人共同扶養年邁無業之父母,而支出扶養費共3,000元,復需與配偶共同扶養幼女(00年生),以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年82,000元計算,每月支出扶養費3,417元(即82,000÷12÷2=3,417),每月合計支出16,246元,亦有戶籍謄本、債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四、本院審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2,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152,000元,清償成數為43.04%(計算式為:1,152,00
0÷2,676,472=0.4304,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竭盡其力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瑛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3.04%。││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676,472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15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75,807│1,685│├──┼────────────┼─────────┼────────┤│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212,366│952│││(原美商美國運通銀行)│││├──┼────────────┼─────────┼────────┤│3│萬泰商業銀行(股)│332,852│1,492│├──┼────────────┼─────────┼────────┤││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732,334│3,284│├──┼────────────┼─────────┼────────┤│5│陽信商業銀行(股)│27,022│121│├──┼────────────┼─────────┼────────┤│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216,851│972│├──┼────────────┼─────────┼────────┤│7│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20,024│90│││股)(原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8│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股│280,619│1,258│││)│││├──┼────────────┼─────────┼────────┤│9│聯邦商業銀行(股)│52,326│235│├──┼────────────┼─────────┼────────┤│10│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65,218│292│├──┼────────────┼─────────┼────────┤│11│大眾商業銀行(股)│361,053│1,619│├──┼────────────┼─────────┼────────┤││合計│2,676,472│12,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