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宋瑞智 被告 范先可 上列被告范先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宋瑞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