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51號

原告 林怡君

被告賴○○

兼法定代理人 賴致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告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