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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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債權人 林李阿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昌 、 林秉璋 、 邱雅文 、 廖偉先 、 楊捷順 、 劉智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非桃園營業處主管林秉璋、廖偉先、劉智捷請求之依據。
二、提供正確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並釋明之(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