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拘役參拾日;又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拘役伍拾日。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罪及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