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原告 林同賢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 律師被告 林文義 被告 林碧珠 被告 林昭同 被告 劉林嬌鳳 被告 簡林嬌美 被告 徐林蘭 被告 嵇煥立 被告 嵇煥珮 被告 林同輝 被告 林同鋌 被告 林春桂 被告 林春卿 被告 林春米 被告 林春華 被告 林淑員 被告 林錦慧 被告 林燕姝 被告 翁秋國 被告 翁秋生 被告 翁夏生 被告 翁明國 被告 翁熙國 被告 蘇翁瓊昭 被告 林怡彤 被告 江鍾鑫 被告 江鍾瓛 被告 江之予 被告 江宜壎 被告 江岩壎 被告 王許銘 被告 王江河 被告 王素真 被告 施坤宏 被告 黃施淑娟 被告 施淑芬 被告 曹施淑華 被告 曾煥鈿 被告 曾煥濤 被告 曾玉貞 被告 吳曾玉鈴 被告 柯錦秀 被告 曾素娌 被告 劉尚淵 被告劉舒㚬被告 劉語喬 被告 劉詩湄 被告 劉宜綸 被告 林傳傑 被告 林傳智 被告 林傳記 被告 林心然 被告 林登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附表一編號1,遺產項目:土地新北市○○區○○段○○○○○○○○○○號之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5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分之13000(即新北市○○區○○段○○○○○○號坐落上開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500與同段11185建號坐落上開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6500總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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