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呂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婉瑜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6676元。(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013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667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婉瑜│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46676││月14日起││五計算延遲利息│││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