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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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7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蔣文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志 (即 陳忠發 之繼承人)
黃玉(即陳忠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