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63號上訴人 程一 凡被上訴人程一新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吳素勤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蔡宜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