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2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亨藝印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清償日,除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