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淑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送達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