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紹齊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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