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5號聲請人 王培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南區中小企業銀│79-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79-ND-000000-0│1│1000│││行股份有限公司││││├──┼────────┼────────┼──┼──┤│003│台南區中小企業銀│85-NX-000000-0│1│762│││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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