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33號聲請人 黃秋美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陳報相對人 孫榮茂 之現住所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