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 薛紫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俐 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敘明本件訴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檢附書狀繕本1份,以利本院對被告送達。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