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 王瓊芝 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楊知全 律師 曾柏硯 律師相對人大仁室內計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四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總面額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提供新台幣180萬元或等值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而為假扣押,聲請人遂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定存單辦理提存。茲因該定存單已於100年12月2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100年度存字第1431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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