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一○○年度訴緝字第八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文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受理,嗣經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163號),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