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清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2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