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邱謝唇妹 原告 林邱惠莪 原告 邱嘉莉 原告 邱嘉蓉 原告 邱志斌 被告 劉達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達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5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