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0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重宏 相對人即被告 張雅婷
張和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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