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蔡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無名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均未載明上開條文明定事項,且未於起訴狀上簽章,尚待補正,以致本件欠缺起訴法定必備程式,亦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