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顏琬婷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蔡桐嘉
謝心蓓 黃珮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
黃柔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