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18號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計│││2585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4017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5%│││2387元││1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60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005│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903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006│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17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007│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1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008│新臺幣│林惠娟│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79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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