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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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妙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妙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妙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2月,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勝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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