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8號原告 洪復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及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未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其住所或所在地,有代表人者,亦應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
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經查,起訴狀並無記載原告,惟狀尾簽有姓名洪復興,本院無法確認具狀人是否即為本件原告。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正確原告姓名、被告及其所在地暨其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之合法起訴狀到院(請於書狀上註明本件案號即108年度交字第38號),並附繕本(影本)1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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