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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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 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被告 洪民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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