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 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被告 洪民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