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曹昌榮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5年9月21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5月1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