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上列被告等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戊○○、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9月12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5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6年5月1日下午2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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