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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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洪大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乙○○相對人即債權人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上開法條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但查,兩造間在本院並無任何假扣押裁定事件繫屬,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又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命聲請人補正假扣押裁定書影本,惟聲請人迄仍未能補正。準此,兩造間既無假扣押裁定存在,則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要件不合,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