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3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本票正確提示日、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票正本到院,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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