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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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7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被 告 黃臆樺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小字第72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叁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柒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林欣慧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