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原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水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爰裁定命原告於60日內補正欠缺及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請補正被告 呂瑞平 之戶籍謄本。
㈡原告具狀 陳明 被告呂阿妹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阿妹之繼
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㈢原告具狀陳明被告 呂鐵牛 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鐵牛之繼
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㈣原告具狀陳明被告 呂民 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民之繼承人
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㈤原告具狀陳明被告 呂素誼 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呂素誼之繼
承人是否均應列為被告?並提出相關佐證,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㈥原告具狀陳明汪 杜美枝莊玉葉 養女而為繼承人等語,惟所
提之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母,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㈦原告具狀陳明 莊葉呂氏 笑養女而為繼承人等語,惟所提之
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母,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㈧原告具狀陳明 呂芳勤 繼承人之情形,請查明是否均應列為被告?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㈨原告起訴狀所列之全體被告,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桃園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謄本登記現況不符,請查明是否已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
㈩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全體被告後,提出全體被告之完整附表。
請提出最新之「訴之聲明」全文。
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藍予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